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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为“义气”结伙抢劫同龄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9 17:10:41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张书杰曾是班级里的尖子生,老师眼中的好学生,父母眼中的乖孩子,前途本该一片光明。但因出于义气,其帮助朋友拦路抢劫未成年人的财物,结果东窗事发被判处刑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书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张书杰与同案人黄治辉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4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书杰伙同黄治辉、(另案处理)、李某某(作案时未年满14周岁)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新华书店斜对面的小巷内,黄治辉、李某某对被害人张某(1997年1月2日出生)、郑某某(1999年4月18日出生)实施殴打,并拿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牛角刀威胁被害人韦某(1999年4月6日出生)、叶某某(2000年10月24日出生)、张某、郑某某,四被害人不敢反抗后,由黄治辉持牛角刀继续实施威胁,李某某负责搜身,张书杰负责放风和帮助李某某拿搜身所得的财物,三人劫走韦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40元、一台价值人民币710元的康佳牌V717手机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劫走张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00元、一台价值人民币270元的DATANG牌S18手机和一条数据线,劫走叶某某现金人民币494元、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OPPO牌R6007手机和一条数据线,劫走郑某某现金人民币370元、一条数据线和一副耳塞。在抢劫过程中,张书杰将劫得的现金人民币450元私藏。抢劫得手后,黄治辉将赃款分给李某某人民币200元,分给张书杰人民币100元,余款人民币254元归其自己所有,后将OPPO牌R6007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韦某兴销赃,将康佳牌V717手机和DATANG牌S18手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陈某超销赃。 综上,被告人张书杰参与抢劫四被害人,劫得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484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已依法收缴被劫现金人民币550元及OPPO牌R6007手机、DATANG牌S18手机、康佳牌V717手机,并将上述手机分别发还叶某某、张某、韦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书杰向法院退出人民币454元,以退赔本案被害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张书杰出生于农民家庭,父母均是务农。张书杰家有父母及一个妹妹。其现是贵港市某学校高中二年级某班学生,该班是该年级的重点班。在学习方面,其学习成绩显著,在班上排名前5、6名,年级排名在前列水平;在纪律方面,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案发前,为同学、朋友的哥们义气,而与同案人黄治辉等人结伙实施本案的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书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书杰伙同他人持刀作案且作案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张书杰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张书杰协助同伙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书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劫物品及部分现金已被收缴扣押,已被同案人挥霍掉的部分被劫现金已由张书杰退出,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对张书杰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张书杰的成长经历,剖析张书杰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张书杰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交友不慎,讲哥们义气,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希望张书杰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诚心悔改,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孝顺父母的良好公民。根据被告人张书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张书杰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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