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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小刀“飞车抢夺” 俩男子被抓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5-21 10:23:18


    本网讯(冯艳)  两名男子飞车抢夺被群众当场抓获,而其中一名男子持有小刀。落网后,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2015年5月20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小雄、肖飞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80后”青年潘小雄、肖飞是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城同村的农民。因为好逸恶劳,两人都有前科,曾因抢劫罪而被判有期徒刑。然而,刑满释放之后,两人不但没有洗心革面,却因为臭味相投而“重操旧业”。2013年10月26日15时许,潘小雄、肖飞伙同“铁儿”(姓名不详)商量到浦北县寨圩镇飞车抢夺财物,遇到反抗的人则由潘小雄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于是,潘小雄驾驶摩托车搭乘肖飞及“铁儿”窜到浦北县寨圩镇某小区门前的公路边,飞车抢夺被害人陈某的黑色挎包一个。经鉴定:被抢的昂达牌MP5及SAGA手机价值共775元。

    当日下午17时许,潘小雄又携带小刀伙同肖飞、“铁儿”继续窜到浦北县寨圩镇某村路口的公路边,飞车抢夺被害人赵某的紫红色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75元及一台BBK牌K911型号手机。得手后三人逃到某卫生室附近的公路边,因躲避迎面而来的一辆后驱动拖拉机摔倒在地,潘小雄、肖飞被追上的群众当场抓获,“铁儿”逃脱。公安机关当场在被告人潘小雄身上缴获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当场扣押了肖飞、潘小雄持有的紫红色挎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1675元、白色直板手机一台等物品),MP5一台,白色直板手机一台,人民币173元。经鉴定:被抢的BBK牌K911型号手机价值3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扣押的物品发还给了被害人赵某、陈某。

    被告人潘小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抢包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携带小刀不是为了抢包,其行为是抢夺。被告人肖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抢包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不知道潘小雄携带小刀,其行为是抢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小雄、肖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小雄、肖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二被告人辩解潘小雄携带小刀不是为了抢包,不知道潘小雄携带小刀,其行为是抢夺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实,被告人潘小雄、肖飞均供认如在抢包被反抗时就用潘小雄携带的小刀威吓,且有在潘小雄身上扣押的小刀佐证。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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