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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偷车被发现持刀拒捕领刑2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15-05-19 09:59:05


    本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  2015年5月1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旭文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肖旭文和“猴子”(身份待核,另案处理)共同在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天一网络会所”盗窃。“猴子”负责在该网络会所外望风,被告人肖旭文到该会所内盗窃失主喻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被告人肖旭文在将电动车推离时被失主喻某某等人发现,遂丢弃电动车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持一把藏刀抗拒喻某某等人的抓捕,后被告人肖旭文被喻某某等人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该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3元。

    另查明,被告人肖旭文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2013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旭文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旭文属抢劫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旭文属转化性抢劫,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旭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旭文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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