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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朋友“单骑”抢劫被抓领刑5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5-05-14 10:47:49


    本网讯(谭召日)  一男子与朋友驾驶摩托车在路上“单骑”抢劫,不料在第二次抢劫时“落败而逃”。近日,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以陈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陈忠明与朋友“元宗”(姓名不详,在逃)两人时有来往,均无稳定工作,手头较为紧张,两人于是合计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劫。2014年7月5日22时30分许,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武宣县武宣镇城中路“牛家庄”饭店路段,抢走乘坐在电动车上的兰某某的挂包,包内有现金114元及价值327元的ETON牌手机1部。

    抢劫得手后,两人驾车往前约50米时又发现了目标,两人决定再次抢包。当“元宗”驾驶摩托车跟上前时,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陈忠明动手抢莫某某手上的提包。莫某某抓住手提包不放,陈忠明用力拉拽手提包的同时摩托车突然加速,致使驾驶电动车的覃某及莫某某连人带车翻倒在路边。陈忠明二人见状,顾不得抢包即落荒而逃。正在该路段巡逻的民警发现后立即驾车追赶。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武宣县二塘镇二塘旧街街口附近抓获陈忠明。经鉴定核实,莫某某包内有现金382元,联想牌手机价值为人民币809元;覃某右外踝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0年3月2日,陈忠明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已交10000元)。2014年1月13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予陈忠明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14日止。2014年1月22日,陈忠明被假释释放,假释释放前陈忠明尚有余刑一年八个月二十二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致被害人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陈忠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陈忠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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