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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他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15 09:45:03
本网讯(陈忠) 5月14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邓友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4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友清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05国道2241KM+900M处时,因未能控制好车辆行驶状态,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邓友清和被害人王某兴受伤的后果。经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血醇含量检测,被告人邓友清的血醇含量为134.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认定,被告人邓友清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邓友清与被害人王某兴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友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134.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友清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他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友清已对受害人的损失积极进行赔偿,且已经履行完毕,同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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