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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酿惨案 男子致人重伤赔钱再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05 13:27:34
本网讯(廖长春) 4月2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江明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时,赔偿受害人廖建平经济损失49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晚22时25分许,被告人江明汉无证醉酒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消防队原住所地往汽车站方向行驶,行至华鑫宾馆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廖建平醉酒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廖建平受重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检测双方血液酒精含量均为80mg/100m。被告人江明汉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建平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在泰宁医院及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期间分别花费医疗费12.3万元和61.2万元。被告人江明汉先后赔偿被害人医疗费5.2万元。12月27日,因被告人在取保侯审期间外逃,被江苏省海安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明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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