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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老汉无证生产花生酱不符安全标准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06 11:17:20
本网讯(上官福章)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名60多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庆联自2011年4月份起,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沙县洋坊罗布老制药厂对面的加工点生产花生酱等小吃配料,并在沙县班厝巷的磨坊中进行销售。从2011年10月份起,被告人陈庆联雇佣另一被告人邓永联在上述地点为其加工生产花生酱等小吃配料。 2011年10月28日,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查获的花生酱抽样送检。2012年6月12日,经福建省卫生厅鉴定,从陈庆联的加工厂提取的花生酱样品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陈庆联、邓永联于2011年11月1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庆联、邓永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庆联、邓永联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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