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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限牌的法律思考
作者:何展   发布时间:2014-05-12 15:28:27


    5月1日起,《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一人多车”现象将被进一步限制(新华社北京5月4日专电)。这是杭州在突降“限牌令”之后又出台的一项重大措施,但这项举措是否合法合理呢?又会给饱受拥堵之痛的其他城市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

    出台“限牌令”应该最大程度地尊重民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面对交通日益拥堵的巨大压力,越来越多的城市出台了内容不同的限牌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天津、杭州“限牌令”的出台,都有搞突然袭击的嫌疑,虽然当地政府都无可奈何地解释说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市民突击式购车,使得本就饱和的路面更加拥堵,这样的解释虽然确有苦衷,可以理解,但却不足以弥补突袭式的行政行为对公民知情权的损害。《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衣食住行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限牌令”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大家“行”的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乎民生之根本,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市民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尊重民意。

    限牌的对象不应区分公车、私车

    在各地纷纷出台不同版本的限牌政策的背景下,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那就是限牌的对象不应区分公车、私车,应该一视同仁,这样才能体现行政行为的公平性。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发放汽车牌照,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而限牌则是对行政相对人某些方面交通权益的剥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公车还是私车,他们对交通拥堵、乃至环境污染的“贡献”是一样的,如若在限牌这一政策面前实行区别化待遇,不禁有悖于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还有构成歧视性行政垄断行为之嫌。当然,全国上下一轮轮如火如荼开展的公车改革,也确实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在限制公车数量、节能减排、杜绝浪费方面的决心和行动。

    治堵需要多策并举,政府应合理行政,采取对老百姓权利影响最小的措施

    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必须面对人口、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矛盾,道路资源的严重不足是目前很多大中城市面临的发展阵痛。如何解决拥堵问题,考验着政府的智慧。在出台相关措施之前,需要谨慎考虑合理行政原则,即所有的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在治理拥堵这个难题上,政府需要先穷尽其他手段,比如说最大程度地改善公共出行方式、限制公车使用、拓宽城市道路、深挖已有路面潜力、科学管理交通参与者等等措施。“限牌令”应该作为不得已而出台的最后举措,毕竟这是对公民相关权利的限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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