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活所需无证生产烟花 男子及时停止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15 09:01:55
本网讯(祖玉梅 陈国平) 一男子因生活所需无证生产烟花爆竹,经他人劝阻及时停止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彭龙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彭龙辉自购机器等生产设备及高氯酸钾、木炭、纱线等原材料擅自在其自家老房子内制造烟花爆竹引线欲出售。2013年7月中旬,袁州区天台镇政府安监办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彭龙辉家中查获引线20圈、半成品、木炭、纱线等物品,并于同年7月23日将被告人彭龙辉扭送至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天台派出所。查获的引线成品及半成品经江西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一站鉴定为烟火药,具有易燃性质,含药量共计17360克。 另查明,被告人彭龙辉在非法制造了20圈引线后,经他人劝阻,没有继续制造引线,但也没有将相关成品及原料等进行销毁,其已经制造的20圈引线未进行销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龙辉无证进行烟花爆竹引线加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虽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但其确因生活所需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线,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情节轻微,且经人劝说后没有再生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所犯罪的情节对照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彭龙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