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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无证挖沙销售牟利获刑半年罚二万
发布时间:2014-05-07 11:50:22
本网讯(毛伟 詹六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擅自采矿挖沙,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置若罔闻,结果身陷囹圄。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杨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退缴赃款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文在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铅山县九狮大桥下河道内采砂(系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危及九狮大桥工程设施安全,经水利部门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悔改实施采砂行为,并将所采沙石混合料予以销售,共计销售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及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本案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应予惩处。犯本罪的,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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