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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扣车是自救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作者:王永东 王少华   发布时间:2014-01-09 16:28:34


    经济生活中,汽车运输公司经常私自扣押、变卖挂靠其名下的车辆偿债,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商业惯例。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公司行为系自救行为,合法、有效。由此引发法律适用的紊乱,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由于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大致相同,容易引发群体诉讼,诱发不安定因素,应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如保管、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一般也不能直接支配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借此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此类纠纷当事人基于挂靠合同关系,形成合同之债。公司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权,而不享有对合同标的物的支配权。

    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公司的私自扣押、变卖挂靠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

    综上,公司私自扣车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范围,其实质是滥用自救行为,构成民事侵权。由此给实际车主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笔者建议:1、汽车运输公司应自我反思,教育职工及实际车主诚信、合法经营。2、对情况紧急、确应采取强制措施者,公司应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正当程序解决经济纠纷。3、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中,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阐明公司私自扣押、变卖车辆的违法性,比照法释(1999)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确定公司应承担的车价损、停运损失等民事责任。4、法院应对实施违法扣车行为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予以民事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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