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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未明确债务人 受让人索债被驳
发布时间:2013-12-30 11:43:27
本网讯(刘陈德君)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权转让通知书未具体写明被通知的债务人而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债权人诉至法院讨债未获支持的案件。 富阳公司对被告杨熊和宋军合作的一项目享有债权80余万元,后富阳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其股东原告杨国,并向债务人杨熊、宋军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债未果,遂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被告称自己并没有收到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不知道债权人已经变更,所以不认可该笔债务的债权人是杨国。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原来,富阳公司在送达给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只写明“债权由富阳公司转让给杨国,特此通知债务人”,债权通知中的“债务人”不具体、不明确,而原告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债权的转让已经通知了被告。最终,法院经庭审后综合全案进行审查,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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