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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罂粟用来治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薛昌生   发布时间:2013-12-27 15:39:43


    【案情】

    庞某家住偏远农村,由于年老体弱,经常感冒咳嗽,且患有严重胃病。听说罂粟有治病止痛的效果,她便设法弄到一些罂粟种子,将之播撒在自家菜地里,后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庞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750株。另查明,庞某作案时己年满七十六周岁,以为自己种植罂粟的数量少,种植用来治病还够不上犯罪。庞某种植罂粟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法,因为庞某不清楚私种罂粟是违法犯罪,且种植的数量少,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二种意见是:庞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庞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庞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少,但是已达到“种植数量较大”的犯罪要求,即“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次庞某种植的目的即使是为了治病,只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构成犯罪。因此,庞某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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