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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冒用儿子身份证贷款未还 儿子被判无责
发布时间:2013-12-24 13:28:13


    本网讯(熊小辉)  刘伟拿着儿子刘小伟的身份证到信用社贷了3万元,并忽悠朋友王志诗做担保人,贷到款后刘伟便销声匿迹,还款到期后,信用社在无法找到借款人的情况下只好找担保人王志诗,并要求王志诗偿还借款及利息。无奈之下,王志诗偿还了所有借款及利息。现王志诗一纸将刘伟父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给付的借款和利息。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2年4月28日,被告刘伟以家庭生产生活所需为由,被告刘伟持刘小伟的身份证并以刘小伟的名义向某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约定利率为9‰,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0日,被告刘伟在贷款凭证的借款人处签上被告刘小伟的名字。原告王志诗自愿在借据上签字为担保人。

    借款合同签订后,某某信用社将贷款30000元给付了被告刘伟。被告刘伟随手将该借款转借给他人至今。借款到期后,因二被告均未清偿借款,原告遂代二被告向某某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196元。

    另查明,被告刘小伟系被告刘伟的儿子。

    法院认为,被告刘伟以被告刘小伟的名义向某某信用社借款事实清楚,且借款归己使用,系实际借款人,其应对拖欠某某信用社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王志诗为被告刘伟在某某信用社贷款30000元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刘伟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还款。因被告刘伟逾期违反还款约定,从而导致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的付款义务,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刘伟给付贷款本金30000元及算至被告向原告给付之日的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刘小伟虽系名义上的借款人,但其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原告亦没有提供二被告之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俩被告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原告知道被告刘伟为实际借款人,故被告刘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权代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小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刘伟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志诗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刘小伟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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