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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县“5·21”拐卖儿童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3-12-17 16:41:38


“5·21”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出庭受审。

    本网讯(徐咏梅 贾琳/文 张寅龙/图)  2013年5月21日晚,在热闹的开封县世纪广场,被告人李侠趁家长不注意,将一岁半的男童小波(化名)盗走,并在网上发布信息,将孩子以4万元的价格卖掉。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轰动一时的“5·21”拐卖儿童案。

    被告人李侠,男,29岁,老家在开封县罗王乡,在洛阳服兵役8年,退役后在洛阳安家,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逮捕。

    12月17日,开封县法院由党组书记、院长李鸿斌担任审判长,对李侠拐卖儿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晚8点30分许,被告人李侠来到开封县世纪广场,发现居民左某带领孙子小波在附近玩耍。李侠趁左某观看广场舞没注意到小波时,迅速将小波抱起盗走并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后李侠在网上发布信息将小波以4万元卖给了山东省曹县的孙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侠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因被告人李某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且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赃,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及各个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赃款予以收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而在2013年12月13日,另案处理的收买人孙某已被开封县法院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孙某也表示服判不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豫法阳光”微博工作组在现场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了网上微直播,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等中央级、省级和市级的10余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采访。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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