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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宣判两起重大贩毒案 俩毒枭一审领死刑
发布时间:2013-12-20 09:42:06
被告人王炯松、王海柱、蓝军生(右起)出庭受审。 被告人王炯松、王海柱、蓝军生(右起)出庭受审。 被告人陈伟 本网讯(卢宇鸣 钟康安) 12月19日下午,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炯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海柱、蓝军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月25日,被告人陈伟在家中接到一个绰号叫“亚水”的藤县籍男子的电话,在电话中“亚水”以每块毒品3 000元人民币的报酬指使陈伟到广西凭祥市帮其运输毒品海洛因回藤县。陈伟答应后找到邻居陈金强(另案处理)相约一起开车到凭祥市。同月26日4时许,陈伟驾驶自己的黑色丰田花冠小轿车和陈金强一起从藤县出发,于当日10时许到达凭祥市。“亚水”电话联系供货人后,陈伟驾车和陈金强来到凭祥市夏石镇市场路边,从当地供货人处拿到毒品,陈伟把毒品放到所驾驶的小轿车发动机边加装的铁盒内,然后与陈金强驾车原路返回藤县。20时30分许,二人驾车到达南宁市吴圩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公安人员当场在二人所乘坐的黑色丰田花冠小轿车的发动机边加装的铁盒内查获6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2090.9克。 2013年3月4日,被告人王炯松、王海柱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受“四弟”指使,准备到广西凭祥市购买毒品海洛因回广西藤县。当日15时许,王海柱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汽车到番禺区接王炯松后,两人驾车于当日下午回到藤县县城。在“四弟”的指使下,由王炯松独自一人驾车到藤县太平镇拿到一只装有钱的纸箱放在车尾箱内,后驾车返回藤县县城接王海柱,经藤县金鸡镇从容县上高速公路,于次日4时许到达凭祥市。两人在凭祥市内一停车场休息,等待交易毒品。受“亚龙”的指使,当日7时许,被告人蓝军生与王炯松联系后,与“牛哥”一起去到停车场找到王炯松,并在该小汽车尾箱内拿到装钱的纸箱。21时许,蓝军生和“牛哥”将9块毒品海洛因转交给王炯松,回来后蓝军生从“亚龙”处得到报酬人民币五千元。王炯松、王海柱将毒品收藏于小汽车后排座垫下,然后驾车返回藤县,6日0时30分许,当行驶至南友高速吴圩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小汽车座垫下方搜获9块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共净重3080克。同日上午,蓝军生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伟为从他人处获取非法高额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炯松、王海柱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蓝军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陈伟运输毒品海洛因2090.9克,王炯松、王海柱贩卖、运输,蓝军生贩卖毒品海洛因3080克,依法均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刑。王炯松、王海柱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炯松、王海柱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王海柱、蓝军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伟运输毒品海洛因,王炯松、王海柱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蓝军生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四被告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均应当判处死刑,唯考虑到王海柱、蓝军生是受人指使贩卖、运输毒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决定对王海柱、蓝军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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