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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夜间私开客户轿车出事故 老板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24 09:41:38
本网讯(明亮 彭俊) 一雇员夜间私自驾驶客户存放在洗车行待清洗的轿车外出游玩,发生交通事故。日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以赔偿原告朱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80000余元,被告毕某赔偿朱成损失14000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朱成经济损失70000余元。 张以系宁国市某洗车行的工人,该洗车行的业主为毕某。2010年1月5日23时许,张以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亦未取得毕某的同意下,擅自驾驶李某放在车行清洗的轿车(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出去夜游。当行车至宁阳西路某土菜馆路段时,由于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与骑电动车的朱成发生碰撞,造成朱成受伤,后经诊断朱成为左股骨颈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成无责。 事后,朱成向法院起诉,宁国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朱成各项损失5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2012年10月4日,朱成因左髋骨疼痛、不能正常行走再次入院,经诊断为“股骨头坏死”,须行“全髋置换手术”。朱成的股骨头坏死与股骨颈骨折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参与度为80%。朱成遂再次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无过错,应由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即人财保宁国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应由相关责任人根据过错予以赔偿。李某将车辆存放于毕某的车行清洗,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张以非系从事雇佣活动而发生事故,根据过错酌定其承担85%的责任。毕某对李新开来清洗的车辆未尽到妥善谨慎的保管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由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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