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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擦玻璃时受伤被法院一审判自担八分责
发布时间:2013-12-20 15:06:41
本网讯(刘媛 胡振艺) 一家政服务员在擦玻璃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胡梅赔偿原告李芬7170.98元; 经被告周娟介绍,被告胡梅聘请现年57岁的原告李芬为家政服务员,从事24小时保姆服务。三方签订了《家政服务员协议书》,约定原告的工作范围为洗衣、做饭、搞卫生、照护老人等,工作时间为6个月;并约定被告胡梅与原告分别向被告周娟交付中介费300元和100元。 2013年3月28日,原告在被告胡梅家中擦拭窗户玻璃时摔倒,同日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2013年4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9000元,已由原告自行支付。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伤情未达伤残评定标准;后续治疗费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20日、营养期12周、护理期12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娟为原告与被告胡梅之间提供家政服务的中介活动,促成双方达成聘请协议,属于居间服务关系,故其对于原告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受被告胡梅聘请从事家政服务,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故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5854.91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擦窗户时摔倒受伤,其作为成年人,并且系从事家政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对其自身安全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对于原、被告的责任分担,法院酌情考虑为被告胡梅承担20%,原告自行承担80%。故被告胡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7170.98元(35854.91元*20%)。 综上,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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