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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出事故 出卖方被判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24 13:02:28


    本网讯(毛伟)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相当普遍。那么,这种车辆出了交通事故,作为车款全部付清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3年3月15日,周勇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货车,签订了协议,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50万第三者责任险。周勇聘请雷木旺为驾驶员从事运输业务。

    2013年7月5日11时许,雷木旺在驾驶该车执行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认定,雷木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将雷木旺、周勇、保险公司以及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付。因被告雷木旺系被告周勇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周勇应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意见,被告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周勇赔偿原告67万余元,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在买方未付清车款的情况下,由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是防止购买车辆的人将车转移、抵押、出卖等情况发生。虽保留车辆所有权,但车辆已交付,标的物已转移占有,出卖方即不能控制车辆,也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更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该案中出卖方无任何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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