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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子买婚房 夫妻离婚为争房产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12-23 08:40:47
本网讯(李勇胜) 一对夫妻结婚后,男方父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离婚时能否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呢?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2012年3月,男子王建(化名)和刘丽(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王建的父母出资在温宿县购买了一套价值25万元的商品房。产权归在王建名下。房屋购买后,刘丽家出钱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电。 2013年12月,王建和刘丽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刘丽提出房子的装修费用6万元全部是她承担的,房子应算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因对房产的分割发生争议,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后双方就离婚纠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建所有,由王建对刘丽补偿6万元装修款。 法官释明: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费或购买其他生活用品。本案中,婚后王建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王建名下的情况,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王建一方的赠与,这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受赠子女个人所有。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不能因此作为房产的份额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离婚时,王建应返还或补偿对方这项费用。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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