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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出事故致人伤残 被挂靠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20 11:56:03


    本网讯(李勇胜)  个人将其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在具有运输经营权的运输企业名下,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企业是否承担责任?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1月,王建将其刚购买的大货车挂靠在华隆运输公司名下,并以公司的名义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及营运证件等各种法律手续,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8月,王建驾驶的大货车与张强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张强伤残,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建负全部责任。事后,张强将王建及华隆运输公司和大货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18万元。

    被告华隆运输公司辩称,该大货车实际车主是王建,公司只是挂靠单位,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挂靠公司无关,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赔偿适用法律的相关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12万元外,其余6万元由王建与华隆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现今,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无经营之实,疏于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及对机动车运行的安全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希望被挂靠企业引以为戒,对挂靠车辆及人员加强管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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