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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罚议评
作者:姜卫民 高 翔 发布时间:2013-12-18 14:20:42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在认定方面极容易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似的罪名混同。在这主要是介绍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认定。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需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者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形态。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即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是故意,但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观上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饮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死亡1人或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就应当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2.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实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应当根据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见,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就在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继续驾驶机动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危险驾驶罪的数罪并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在被查处后以暴力等手段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检查等正常执法活动,又故意阻碍、冲闯关卡等暴力拒绝执法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危险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二、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刑罚的议评 (一)对主刑的议评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刑设置为拘役,这一设置还是比较合理的,不仅没有超出人民的心理预期,而且还能够做到罪行相适应。 第一,因为目前行为人醉酒驾驶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如果把一个以前不是犯罪行为直接规制为犯罪行为的话,则规制到犯罪圈的行为人数就会变得很庞大,如果对其行为的处罚过重的话,那么受到规制的人群也就会一时无法接受过重的处罚,直接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本罪的实施。 第二,醉酒驾驶性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还没有产生任何严重的实质性危害后果,法定刑设置为拘役,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刑法将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其主要目的就是制止和预防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其法定刑直接指向的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而非超出醉酒驾驶行为之外产生的严重危害结果。对于这种因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产生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形,依然要按照第2款的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本身是相对比较严厉的,所以足以应对任何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 (二)对附加刑的议评 由《刑法修正案(八)》可以看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还包括了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即“并处罚金”。 首先,我国机动车的个人拥有率目前还不是特别的普遍,对于拥有机动车的车主来说,一般都具有相对较好且稳定的经济收入,对做出罚金这一处罚也具有缴纳的能力,从而可以更好地实施本罪。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罚金刑是一种对犯罪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剥夺的刑法惩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惩罚犯罪行为人的作用。 最后,罚金处罚的规定,也符合了世界各国对行为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法定刑的理发趋势,可以起到避免“用钱买刑”的表象,能够体现出社会法制的公平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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