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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球室内起争执 男子为友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11 13:42:08
本网讯(毛伟) 因为朋友在台球室内与他人发生争执,竟然同朋友一道持刀将他人砍成重伤。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善松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11月17日下午,陈明华(已判刑)在铅山县河口镇永恒台球室与被害人费某发生争执后怀恨在心。当晚9时许,陈明华在河口镇古镇街一家五金店购买菜刀,后纠集被告人叶善松及其朋友“小朱”(另案处理),三人一同来到永恒台球室用菜刀将被害人费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费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善松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叶善松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害人民事部分得到赔偿,被告人叶善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善松是累犯,依法又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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