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鹿参) 一男子曾因抢夺被劳教一年仍不思悔改,释放出所不足半月即行盗窃。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孙正于2012年因在陕西户县抢夺他人财物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4日期满出所。2013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孙正坐车途径共青城市甘露镇铁路桥时,看到好多房子,考虑到自己身无分文,想找个“目标”盗窃,下车后在甘露镇卫生院附近转悠。孙正看到被害人毛某家中大门敞开,透过大门看见房间里有一台笔记本电脑,遂起歹意。被告人孙正进入室内,趁被害人之女未察觉之机将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并藏在卫生院附属用房后墙拐角处。随后,孙正折回盗窃现场欲查看是否有人报警时,被在场的群众发现并抓获。在孙正的带领下,公安民警将被盗笔记本电脑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正带领侦查人员将被盗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正此前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期满仅十几天即犯本罪,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