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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摩托车证开货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追偿获准
发布时间:2013-12-18 08:57:09


    本网讯(朱黎源)  “我买保险的目的就是想买个平安,但现在保险公司却向我追偿垫付的款项,买保险还能买平安吗?”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李兵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的赔偿金120000元。

    2012年1月5日,被告持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保险期间为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2月24日)在新田铺镇毛利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刘某、夏某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兵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夏某28326.73元,赔偿刘某91637.27元,合计12万元。

    保险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支赔偿款后将李兵诉至法院,要求李兵支付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夏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将12万元赔偿款支付给夏某、刘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原告在其赔偿范围内对被告享有追偿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垫付的12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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