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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遇车祸均重伤 妻子两次诉“单飞”获准
发布时间:2013-12-12 15:27:39
本网讯(黄聪 何维民) 举办结婚典礼10天前,夫妻俩在乘坐出租车赶回家中时不慎遭遇重大交通事故,两人均重伤昏迷,大难后的妻子认为丈夫没有付出应有的关心和照顾,毫无夫妻之情,遂两次向法院起诉“单飞”。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熊彩花与被告陈辉离婚;原告熊彩花返还被告陈辉因结婚而为其购买的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只,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只以及因结婚而给付的礼金计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正月,原告熊彩花与同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某雨具厂打工的被告陈辉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7月21日,原、被告在靖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月25日,被告继续回浙江宁波工厂上班。2011年元月10日,被告请假回靖安璪都准备与原告举办结婚典礼,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从靖安县城乘坐出租车回璪都途中,在高湖镇中港路段发生致司机当场死亡、原、被告重伤昏迷的交通事故。当日原、被告被送南昌二附院抢救治疗,因双方均在车祸中受伤致残,出院后原、被告各自回各自父母家生活。 被告在伤好后曾多次要求与原告举行婚礼,原告以身体尚未康复为由进行推诿。2012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和好而撤诉。2013年6月,原告再次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亦未建立感情为由而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车祸发生后,我确实存在照顾不周之处。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要求原告退回我为结婚而给付的礼金及为原告购置的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 另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有共同财产。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给付的礼金总值为38500元。另外,被告为与原告结婚购买黄金手镯一只重23.29克计价值5473元,黄金项链一条重17.54克计价值4122元,黄金吊坠一只重3.91克计价值919元,黄金戒指一只重3.77克价值886元,黄金耳环一对重3.55克计价值980元,以上黄金饰品均交付在原告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熊彩花与被告陈辉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登记结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特别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身体受伤,既未在一起生活,亦未建立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对其该主张请求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购买黄金首饰是附条件的结婚赠与,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对该黄金首饰原告应当给予返还;原告向被告方索要结婚的礼金38500元,扣除已购买的结婚用品(价值18757元)现存放在被告家外,尚有礼金19743元未返还被告;结婚礼金是以结婚典礼为前提条件而给付的钱款,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能共同生活,故而处理该部分财产(19743元)时,综合双方的实际应酌定原告返还10000元为宜。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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