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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年检改装车出事故 原车主判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13 13:46:49
本网讯(黄戌娟 陈顺球) “车都转让了,咋还得赔钱呢?”家住株洲市天元区的陈朗将货车改装成平板车,未经年检将其转让给了李锋,李锋开着这辆改装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把别人撞成重伤。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李锋赔偿伤者经济损失50余万元,陈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陈朗从株洲市某运输公司购买了一台普通货车,该车年检有效期至2008年11月30日止。陈朗买回后将其改为平板车,并于2010年7月转让给了李锋。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锋驾驶着该货车从一修理厂倒车进入某国道时,与沿国道行驶由张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某的妻子冯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冯某伤势严重,右肢截肢,经鉴定,其损伤构成一个五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经济损失达70余万元。 经交警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李锋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李锋应承担冯某的经济损失553310.73元,承担张某货车的损失774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朗向李锋转让未经年检、且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由李锋赔偿冯某的经济损失553310.73元、张某货车的损失7747元,由陈朗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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