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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排故障被追尾 司机未开警示灯担四成责
发布时间:2013-12-17 09:12:56
本网讯(朱黎源) 吴欢将车停在公路右边等待排除故障时,被严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致使严明及搭乘的刘香受伤并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刘香115587.8元;被告吴欢承担超出部分的40%,赔偿刘香12952.6元。 2013年4月8日20时30分,吴欢将车停在公路右边等待排除故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超速行驶至此地时,撞到该车左后轮两轮之间,造成严民及刘欢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刘香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严明未带安全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欢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械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停车等待排除故障时,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因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原告刘香于2013年7月29日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明未带安全帽,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欢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械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停车等待排除故障时,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刘香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严明应该赔偿的部分,属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准许。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刘香115587.8元;被告吴欢承担超出部分的40%,赔偿刘香12952.6元。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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