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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赡养公婆未改嫁 申请继承权获准
发布时间:2013-12-16 11:18:22
本网讯(李勇胜) 因丈夫早年去世,儿媳与公婆多年一直在一起生活,现公婆先后去世,儿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公婆遗产。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继承纠纷案件。 1993年10月,妻子李霞与丈夫王军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后丈夫王军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其后,李霞未再改嫁,并与公婆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公婆其他子女都在外地城市居住。 在2013年公婆先后去世,留有存款及一套房产,因李霞与公婆子女对该遗产发生纠纷,故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对公婆遗产具有继承权及要求继承该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无论其是否再婚,也无论是否有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霞在丈夫王军去世后,与公婆长期居住,在生活上与公婆共同生活,照料、侍候两位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因此,对李霞申请确认其对公婆遗产具有继承权及要求继承该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国社会已经逐渐进入老龄化。如何让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将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基于此考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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