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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酿车祸 男子判刑后再赔30余万
发布时间:2013-12-13 14:48:50
本网讯(黄英海) 醉酒驾驶酿车祸,一车主被判处刑罚后还要赔钱。12月1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小华赔偿原告李靖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 2013年3月,被告温小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向行驶由原告李靖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9余万元,现已成为植物人。 这次事故,原告共造成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80余万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温小华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2013年8月,被告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事后被告只赔偿了2万元,故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应以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双方过错大小为依据。被告温小华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存在过错相对较小,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存在较大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是脑部受伤,未戴安全头盔,未能有效保护头部安全,也是原告受伤如此严重的重要原因。故原告的损失,酌情确定为原告自担60%责任,被告承担40%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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