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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线路架设不规范电伤人 伤者获赔11万
发布时间:2013-12-16 13:03:19


    本网讯(张颖)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有线电视线路所有人汪超与原告林闻达成调解协议,由汪超赔偿林闻110000元。

    2011年8月,原告林闻驾驶农用车运载木材时,被横跨在公路上空的有线电视线缆阻碍。为使车辆通过,林闻爬上车厢,站在货物上用手托举电缆,后被电流击中坠地受伤。

    经诊断,原告林闻为“L2椎体前脱位”,系一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后,林闻因治疗需要高额医药费,遂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超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现场横跨公路的有线电视线缆高度仅为3.85米,低于“距地4米”的国家标准;原告林闻装运木材超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充分考虑到原告林闻的经济状况以及医疗需求,积极与双方及其代理律师沟通,终于使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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