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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索后续治疗费 男子起诉获赔三万多
发布时间:2013-12-13 14:26:50


    本网讯(黄安 周秋化)  患上职业病,职工后续治疗费先未赔付,实际治疗后获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江西永斯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员工刘勤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合计33238.54元。

    2006年,刘勤华经人介绍到江西永斯乐陶瓷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大麿球工种(粉尘作业)。2008年11月份,刘勤华感觉呼吸困难,经江西省胸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尘肺。2009年11月16日,被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确诊为壹期陶瓷尘肺(I)合并肺结核,属职业病。2009年12月,刘勤华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工伤、伤残为六级。

    2011年,刘勤华就工伤申请劳动仲裁,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但刘勤华不服,向江西省信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信州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永斯乐公司支付刘勤华医疗费、交通费费用共计102370.64元。但双方均不服,经二审、再审,法院判决永斯乐赔偿刘勤华医疗费等106415元,但均未涉及后续治疗费。后永斯乐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2月,刘勤华三次在江西省胸科医院、江西职业病医院、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共花费医疗费28168.62元、交通费866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勤华追偿后续治疗费是依附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后续问题。2012年,市中院、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均已明确了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刘勤华追索后续治疗费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赔偿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告刘勤华所受的工伤系职业病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故原告刘勤华因治疗职业病的所有费用应由被告永斯乐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其后续治疗的医药费28168.62元、交通费866元、住院28天期间的护理费308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56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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