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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调整土地 出嫁女诉返子女承包权被驳
发布时间:2013-12-12 16:17:50


    本网讯(周庐俊 刘红连)  村民小组依全体村民自主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方案对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调整,并无不当。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宋小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小兰系被告吉安县凤凰镇村前村民委员会村前村民小组的村民,其夫为非农户籍,宋小兰与其夫于1988年10月8日登记结婚,1991年1月1日生育一男孩,1994年4月15日又生育一男孩。1998年12月31日,原告宋小兰以承包方代表承包了被告村民小组的土地2.26亩,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在2006年12月1日发的,证号为:吉县府发农地承包权(2006)第1005260号。2008年之前宋小兰将两男孩的户籍迁出,转为非农户籍。

    被告村民小组从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联产责任制时,经村民小组村民同意,对每户承包的土地,按村小组人口的增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2008年间,被告按村民约定进行承包土地调整,因原告二男孩户籍迁出,转为非农户籍,加之村民人口增加,因而原告家调出承包土地0.8亩。2013年又是被告村民小组调整土地之年,根据人口的增长,按规定原告家要调出承包土地0.5亩。

    在庭审中,原告对村里每五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没意见,但认为其两个男孩现已成年,尽管他们户籍不在村里,因其户籍未迁入设区的市,依法应享受承包土地的权利。现不但没享受承包土地的权利,反而在原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基础上于2008年和2013年间共调出承包土地1.3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撤销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停止侵害并返还已收回的承包地1.3亩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吉安县凤凰镇村前村委会村前村民小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经全体村民小组成员同意,对该村小组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人口的增减实行五年一调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方案系全体村民自主决定,且获全体村民的同意,至今已实施三十余年。该承包方案符合村民自治原则,且经三十余年的实践,有效地维护了该村村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认为,原告宋小兰作为该村小组村民,对该承包方案予以认同,故其理应按照该承包方案的规定进行土地承包调整。原告宋小兰认为该承包方案剥夺了其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法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原告宋小兰之子现均系非农家庭户口,与原告宋小兰非同一户籍,换而言之,原告宋小兰系以其一人为户对被告的集体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即,原告宋小兰之子均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故该二人不应享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撤销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停止侵害并返还已收回的承包地1.3亩给原告,其主张无事实依据,理应驳回。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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