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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当新娘先悔婚 男方诉返彩礼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05 08:53:49
本网讯(宋 健) 女子不愿将大好时光过早耗费在繁琐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于是撕毁订婚约定,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悔婚的应返还另一方支付的彩礼。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返还彩礼9000元。 2010年6月,原告马绍奎之子与被告刘玉凤经媒人介绍订婚,被告家收到原告家的礼金4000元及价值5000余元的礼物。2011年4月,马绍奎之子马彪与被告刘玉凤解除婚约。马彪与刘玉凤未办理结婚证,亦未同居生活过。原告与被告家为退婚返还彩礼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马绍奎遂向法院诉求三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为被告家做工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于法无据,且未提举充足证据佐证,对此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玉凤尚属未成年人,其未直接收受原告家彩礼,故其不应作为本案返还彩礼的主体。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方辩称只同意返还4000元礼金,但礼物系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不属彩礼,不同意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刘克军、赵祖芝共同返还原告马绍奎的婚约彩礼人民币9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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