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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离世同居男子钱财 女子不当得利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3-12-05 11:21:33


    本网讯(司荣)  女子跟男方同居七年,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男方死亡后,女方将其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等取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周伟一次性归还原告程晓斌人民币107000元。

    程晓斌系程军与其前妻万婷的婚生儿子。2002年,程军与万婷办理了离婚手续。2005年,程军与被告周伟相识并共同生活,但两人未办理结婚证。2012年7月28日,程军因病死亡。程军死亡后,其单位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12月28日止,分6次向程军银行工资账户发放丧葬费32400元、公积金36134.14元、互相互济金3500元、基养个人退费27742.81元、医药费补助款875元,合计103651.95元。其死亡前银行工资账户余额3334.9元。

    被告周伟自程军死亡后,至2012年12月30日止,分多次共从程军银行工资账户取款107000元。故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抚恤金、遗产等共计人民币107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程军生前将自己存折及银行密码,身份证交给万婷,证人证明程军有明确遗愿将上述财物交给万婷用于代为还债及把剩余部分作为万婷的生活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军生前未立书面遗产继承遗嘱,故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程晓斌系程军唯一法定继承人。程军死亡后,单位向其工资账户转入的各项费用与被告周伟无关。现被告周伟从程军的银行工资账户取款107000元归为已有,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称取款后归还程军生前债务72000元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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