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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产生违约金每日7千 协议显失公平被调整
发布时间:2013-12-05 16:31:34
本网讯(李军 郑贵阳) 只因对方拖欠4.5万余元股金,退伙人竟要求对方每天负担7000元违约金。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严重偏高而显失公平被法院依法调整。 原告黎小华与被告刘东来合伙经营一家商场。2013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退伙协议书》,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关系,商场归被告所有;被告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454800元,若被告逾期未支付,则每日应支付违约金7000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8月9日及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退伙款270000元、134000元,还剩50800元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退伙款50800元及违约金60727元(截止到2013年10月22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黎小华与被告刘东来所签订的《退伙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退伙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被告刘东来尚欠50800元退伙款未支付,应当履行,且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退伙协议书》所约定的每日7000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严重偏高,有失公平,应予调整。故法院依法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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