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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江水体污染两涉案人因环境监管失职受公诉
发布时间:2013-12-04 16:15:03


两被告人莫思坚(左)、唐传城(右)

    本网讯(黄琴芳 苏茂明)  12月3日上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贺江水污染事件被告人莫思坚、唐传城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案。此案是继2013年10月11审理的被告人黄强受贿案后,八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广西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第二案。

    今年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后经检测发现水体遭遇镉、铊等重金属污染。这次重金属污染事件从广西贺江马尾河段河口到广东省封开县,约110公里河段不同程度遭受污染,污染物浓度从1倍到5.6倍不等。7月7日,贺州市警方将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的汇威选矿厂锁定为此次事件重要污染源,并将生产业主控制。

    贺州市委7月9日作出决定,鉴于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等人在造成这次贺州市贺江合面狮段水污染事件负有对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对黄强、莫思坚等贺江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只进行问责停职处理。7月25日,贺州市公安局对莫思坚、唐传城执行逮捕。11月4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莫思坚、唐传城以环境监管失职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思坚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期间,被告人唐传城任平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唐传城等人在2013年1月21日的检查中发现龚大华、赵和平(另案处理)等人租赁经营的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超出原汇威综合选矿厂经营铁精矿、钨矿、锡矿选矿的范围,在未上报环评材料且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增建超出原厂经营范围的、提炼铅、铟的生产线,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但仅是向该厂管理人员赵英学作过询问笔录,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或调查取证以作出处置。2013年4月份,被告人莫思坚、唐传城在工作中再次发现赵和平等人新建的铟生产线已接近竣工即将投产,但并未引起重视,仍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或调查取证以作出恰当处置。仅是于2013年4月19日发出贺平环察【2013】2号整改通知要求汇威厂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相关选铅环保手续前不得动工建设、生产;做好厂区雨污分流,防止废水外溢;废渣按规范堆放,做好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限于5月20日前完成整改。赵和平等人接到整改通知后并未整改,反而想方设法通过“跑关系”获得相关部门的关照。2013年5月份,该厂通过赵俊阳经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莫思坚,随后莫思坚多次接受由赵俊阳出资的吃请、娱乐活动。2013年6月23日,在明知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不符合开工生产的条件,平桂环保部门也没有检查核实该厂是否备足防治污染环境的设备及严格落实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唐传城不但没有依职责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汇威”厂进行处罚的意见,反而在赵和平等人为代表的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递交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申请表上的经办人意见栏签署“建议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意见,被告人莫思坚在领导审批意见栏上签发“同意”,从而使该厂获得了排污许可证,致使龚大华、赵和平、凌勇等人非法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逃脱了环保部门的监管,最终导致发生贺江水污染事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思坚、唐传城身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在环保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认真监督违法企业的整顿治理,不认真审核是否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休庭进行评议后将择期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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