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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截留手机款 业务员不当得利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3-12-09 15:36:48
本网讯(刘海峰 陈小文) 业务员销售手机后将货款截留,家电公司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芳返还原告安福县四平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88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李芳原为于都四平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后因工作需要,被调入安福县四平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李芳私自对外出售三部手机,收到货款6886元,未上交给四平家电公司。 在公司的催收下,李芳于2013年1月26日向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在2013年1月29日结清。因李芳逾期未结清该笔货款,安福县四平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其职责是销售原告的商品,所收的货款应及时交原告;被告私自截留货款未提出合法根据,其私自截留货款应当返还原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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