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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因欠薪告公司股东 股东被判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18 14:47:39


    本网讯(徐建国 李娟)  公司注销后,对于拖欠民工的劳务费,四股东之一刘海涛因对还款协议中还款比例不满拒绝签字,且在其他股东还款后拒绝偿还。11月1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刘海涛等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李坚强的劳务费20000元,且四被告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5月1日,木工李坚强与刘海涛等四股东经营的某公司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款80000元。2013年2月15日,李坚强完工后与该公司商定了一份还款协议,由四位股东按股份比例各自偿还其劳务费20000元,共计80000元。在三位股东先后签字并付款后,股东刘海涛因不同意还款比例,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字。原告李坚强多次向刘海涛索要剩余劳务费遭拒后,一怒将四被告一起诉至法院。法院另查明,该公司于2010年成立,四位股东每人出资25%,并于2013年5月12日注销。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才能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清算组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在未清偿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就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被告陈某、王某、张某辩称,三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剩余债务20000元,应由被告刘海涛支付;因该协议未能得到全部股东的认可,且属股东内部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对股东之外的原告不具有抗辩效力,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李坚强要求四股东支付劳务费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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