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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启动搅拌机受伤身亡 三方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08 10:59:59


    本网讯(钟建华 肖红珠)  钟明酒后私自启动搅拌机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6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根据三方过错程度,一审判处两被告对原告损失各承担15%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钟明经父亲介绍来到被告郭飞开的一家厂里,准备在该厂务工。中午,被告郭飞便留下钟明在厂里吃饭,期间两人均喝了点白酒。饭后,被告郭飞就做自己的事去了。约14时左右,听到钟明在喊救命,郭飞发现钟明蜷缩在厂里一台转动的搅拌机内,钟明已被搅拌机搅伤。于是,被告郭飞立即切断电源,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接到电话就派了救护车到被告郭飞厂里,救护人员将钟明从搅拌机里抬上救护车并进行了必要的医疗处理。约14时30分,救护车到达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立即组织人员对钟明进行抢救;经过3个小时的抢救,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建议转院治疗。当晚22时,钟明经泰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被告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在对钟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错),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的过失(错)行为与钟明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关联程度(参与度)为15%。经合议庭核算,原告损失为306071.8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其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钟明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搅拌机的危险性,其在酒后未注意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无故启动被告郭飞厂内的搅拌机,进而导致自己被搅拌机严重搅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造成的损害,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郭飞作为搅拌机的所有人,明知钟明系酒后在其厂内走动,导致钟明被其搅拌机严重搅伤,并最终死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失,其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钟明在被告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期间,因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钟明的治疗,与钟明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对钟明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钟明与被告郭飞、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之间的责任比例定为7:1.5:1.5较为恰当,即被告郭飞与被告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应当对原告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郭飞、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6071.83元的15%,计45910.77元。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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