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晏胜民) 雇员在建护林过程中不小心受伤,雇主在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以种种理由推诿,结果被判令担责八成。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决被告严华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二秀各项损失35943.45元。
2013年4月份,被告严华根组织人员到金坑林场护林,原告黄二秀被被告严华根雇佣为小工,双方并对报酬进行了约定。2013年4月16日原告在护林过程中掉进废井受伤,后被送往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被诊断为诊断为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踝挫伤,共支付医疗费4274.94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原告黄二秀多次向被告严华根追索,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严华根组织原告黄二秀等人护林,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作为雇主的被告严华根负有对工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雇员的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自己的受伤未尽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20%、80%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赔偿的数额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原告损失共计49 304.31元,被告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80%的民事责任,即39443.45元,扣除被告严华根已经支付的35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35943.45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