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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员工网上发帖侵权 公司举证不力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3-11-08 10:51:21


    本网讯(余志刚)  一公司老总看到网上发表一篇反映自己公司恶劣对待员工的帖子,便认为是本公司巳辞职员工王春所为。于是向王春讨要说法,要求王春在当地媒体上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遭到王春的否认与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广西高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高怡公司)的诉讼请求。

    你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日,被告王春使用网名“只为讨回尊严”在河池市“365网站”河池民生板块上发布题为“揭穿高怡公司不为人知的一面”的帖子,该帖称,2009年10月她被高怡公司招聘到财务部工作。因为怀孕,公司财务部领导就调整她离开财务岗位,降职到客服岗位工作。因不愿意转岗位工作,便遭到领导的辱骂与刁难。公司领导每天逼她开会签同意书,要么降职,要么离职,逼得她精神恍惚,医生建议休息。在刚休完产假,公司就以欺诈、胁迫手段要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又故意拖欠她一个月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拒不归还她的养老手册、医保卡,导致她在新单位无法办理保险;也不配合她办理失业保险金,导致她保险过期。这一帖子发布,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围观、跟帖。截至2011年12月14日下午“365网站”关闭该帖时,该信息点击率高达6175次,跟帖回复128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河池日报及“365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辩称:“只为讨回尊严”不是被告的网名,《揭穿高怡公司不为人知的一面》也不是被告发的帖子,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用QQ号为63515717P网名为“冰冷女孩”与别人聊天,说到欲将自己的遭遇在“365网站”上发帖,但后来被告没有发。《揭穿高怡公司不为人知的一面》的帖子如果是被告之外的人或是原告的人发帖诬陷被告,均不属于被告的行为;如果他人发帖与此事巧合,根据法律规定,媒体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河池“365网站”论坛上《揭穿高怡公司不为人知的一面》的帖子,是以网名为“只为讨回尊严”的网络用户所发布。根据“365网站”提供的资料,该用户是以QQ号为45944110R的电子邮箱所注册,而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一般的QQ及电子邮箱的设立均未实行实名制,且不受限制,任何人只要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均可设立,并可通过该虚拟身份在网上注册、登记,在相应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信息、言论、图片、视频等网络活动,“QQ”作为网络工具,其使用者具有不确定性。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揭穿高怡公司不为人知的一面》的帖子必然是被告本人所发布。虽然《揭穿高怡公司不为人知的一面》网帖所陈述的内容,与被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经历基本相符,但亦不能以此推定该帖即是被告本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排除他人所为的可能性;且该帖的内容,只是陈述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的情况、事件、经历以及发表自己的评价及不满,但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虽然某些用语存在过激或不当之处,一些事件双方仍存在争议,但其没有刻意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因此,亦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同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名誉侵权而造成的2万元损失,法院亦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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