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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将车辆借他人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11 15:28:41


    本网讯(孙继香)  2013年7月9日,张三要去看望父母,李四便将自己的轿车借给张三使用,22时20分时张三驾驶该车行使时与王二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全部责任。该车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分公司,险种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至2013年10月30日止。

    事故发生时,李四接到张三的电话,因担心外人驾驶其车保险公司拒赔,便以妻子高英的的姓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险。后李四赔偿王二的车辆损失费和自己的车辆修理费共计69783元。被告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与保险时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四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李四或高英驾驶,但驾驶人张三具有驾驶证,符合保险公司赔偿规定,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对于保险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抗辩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是否骗保,并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时驾驶人为张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四损失费69738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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