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灿) 俗语云,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还有一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对邻居却因排水沟问题大打出手,最终为赔偿纠纷闹上法庭。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蓝芝善赔偿原告蓝家钟误工费712.8元;驳回原告蓝家钟的其它诉讼请求。
现年43岁的蓝芝善系都安县澄江乡某小学校的一名教师,其家居与蓝家钟家相邻而居。去年3月18日13时许,蓝芝善发现自己所砌的位于两家交界处排水沟的封盖被损坏,认为是住在隔壁的蓝家钟家人所为,遂来到蓝家钟家里质问情况,并要求蓝家钟出门到现场查看,但遭到蓝家钟拒绝,由此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起来。扭打中,蓝芝善用将蓝家钟头部等处打伤。当天,蓝家钟到都安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伤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144.6元。事后,经都安县公安局澄江派出所调解,双方就医疗费支付问题达成了协议,由蓝芝善当场赔偿蓝家钟受伤的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整。蓝家钟因多次要求蓝芝善赔礼道歉,并赔偿误工费,均遭到拒绝后,于今年7月19日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蓝芝善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都安县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害。被告伤害原告身体,致使原告在住院期间无法正常务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是,原告请求赔偿受伤之日起至今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且其请求数额过高,应不予全部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其误工时间应以16天计算为宜。考虑到原、被告系邻居,为邻里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时,双方都未能冷静对待和处理,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虽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