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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游泳酿惨剧 同伴施救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14 14:55:00


    本网讯(王桂梅)  小代与同伴一行四人结伴到水库玩耍并下水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小代不幸溺水死亡。近日,宣威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同伴因采取适当施救措施无需担责,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代与被告小赵、小徐、小母同为宣威某小学的学生。2013年7月24日,小代和三被告相约到宣威市某水库玩耍并下水游泳,后小代溺水,小母积极施救,并一起陷入险情,小赵和小徐大声呼救,小母被闻声而来的2人救起,小代则溺水身亡。小代死亡后,痛失爱子的代某夫妇将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人民币180880元。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在小代溺水时,被告小母下水施救,在岸上的小徐、小赵大声呼救,附近的成人听到后赶到进行了施救才将小母救起,却未能将小代救起。三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代溺水时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施救措施,在小代溺水事件中没有过错,二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小代溺水死亡与三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三被告对小代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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