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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女友名义买房 要回房屋补偿三万
发布时间:2013-11-15 09:13:59
本网讯(童平华 刘红连) 家住吉安县君山路的颜君因借用女友之名购房,为要回房屋竟然损失了3万余元的“补偿费”。11月1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归男方颜君所有,由颜君向女方刘莉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0750元,刘莉须在三个月内协助颜君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颜君自理。 颜君与刘莉系一对昔日恋人。2007年双方恋爱期间,颜君欲买房结婚,但必须要有身份证才能办理买房手续。由于颜君的身份证遗失,颜君首先想到借刘莉的身份证买房,心想以后刘莉成为自己的妻子,反正是一家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还不都一样。于是双方商定,由颜君出资,以刘莉的姓名购房。 2008年1月2日,刘莉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吉安县城君山大道赣中商贸城商品房一套,总价153153元,首付款46153元,余款107000元由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颜君个人交纳了首付款,并每月向银行归还房贷。 2009年8月19日,颜君以刘莉的名义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当日,为了防止日后引发纠纷,颜君与刘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男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750元;今后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但购房款、过户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负担;女方有义务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宜。同日,颜君、刘莉又到吉安县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 不久,颜君即搬入装修的新房居住,但其与刘莉也因性格不合而分手。2010年2月2日,颜君向刘莉支付了首批补偿款5750元。2011年初,当颜某向刘莉支付第二批15000元补偿款时,刘莉却提出要房不要钱。2011年12月19日,颜君在律师的指点下向吉安县公证处提存了15000元补偿款。吉安县公证处在法定期间及时通知刘莉来领取提存标的款,但刘莉拒绝受领。后经有关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效,颜君迫于无奈,一纸诉状将昔日女友刘莉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责令刘莉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其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该案主审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调解。法庭指出,本案虽然是刘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根据本案颜君提供的购房首付款票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公证机关的合同公证书和提存证明、刘莉出具的补偿款收据、颜君居住房屋的证明以及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颜君系借用刘莉姓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所有权理当确权归属颜君所有,但颜君也应履行协议向刘莉支付补偿款。 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讲理,刘莉不得不承认本案事实,表示接受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颜君除向刘莉补偿协议中规定的20750元之外,再向刘莉补偿10000元,合计人民币30750元。一起昔日恋人间因借用姓名买房而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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