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翠敏) 隆林一男子为了争夺女朋友,邀人对竞争对手实施殴打,致对方重伤。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飞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韦杨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1月,被告人韦杨在隆林县城东广场发现张军与其女朋友在一起聊天,其就警告张军不要和其女朋友在一起,随后二人发生了言语冲突。韦杨为了解决问题,就叫来林飞对张军实施殴打,其在张军身上踢了两脚,林飞持刀在张军胸、腹部捅了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张军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杨因交女朋友发生矛盾而伙同林飞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应予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飞的犯意虽属韦杨授意,二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但被害人的伤是林飞用刀捅伤的,也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韦杨虽授意林飞打人,但事前并没有授意林飞用刀伤人,其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