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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张冠李戴 法院判决物归原主
发布时间:2013-10-25 14:00:39
本网讯(彭宝刚) 为了办理证件的方便,在购地建房后竟然登记在弟弟、弟媳的名下。后来弟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也吓出哥哥一身冷汗,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的归属。10月23日,广西百色市中院审结了该上诉案。 2000年12月22日,原告吴世书哥哥为了办理证件的方便,以被告吴世超弟弟的名义向田林县地产公司交钱购地。2002年11月8日,原告在所购得的土地上建房,于2004年初该房屋峻工。2004年2月份,被告吴世超以其本人名义向田林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共有人为其妻子唐池英。从购地到建房至办理房产证,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一直也以所有人的名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009年12月唐池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世超离婚并分割该房屋。法院驳回了该离婚请求,房屋也未分割成功。但原告恍然大悟,意识到房屋登记错误后果严重,于是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更正登记。弟弟同意,弟媳不同意,并认为该房屋是两被告夫妻共有财产。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他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不动产物权登记虽具有公示及公信效力,但实际产权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争议时,不能当然推定登记权利人为实际权利人,而应当根据不动产的真实权利状况确定实际权利人。所以根据证据认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唐池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具有物权公示及公信效力,其登记具有推定的法律效力,应当当然推定登记权利人为实际权利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即应当根据不动产的真实权利状况确定实际权利人。因原告提出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其投资建设,故其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所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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