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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 名义车主诉赔不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3 09:30:14


    本网讯(邓海燕 罗美娟)  农卫购买了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该车登记入户在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一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赔偿。近日,经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桂LC2696号重型罐式货车是原告农卫出资购买,该车登记入户、挂靠在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农卫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200元。2012年12月21日,王政学驾驶的货车与谭富刚驾驶的桂LC2696号车临近会车时,王政学驾驶货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谭富刚见状虽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但仍与王政学驾驶的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王政学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过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政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富刚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桂LC2696号车损坏的修复费用为24310元。桂LC2696号车被拖至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原告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王政学赔偿车辆修复费、停运损失费等320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只是桂LC2696号车的名义车主,对车辆仅是收取少量管理费,没有支配、处分车辆的权利,即与桂LC2696号车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百色市宝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起诉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经法官释法,原告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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