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凤明) 一捡瓦工受雇房主帮其房屋捡瓦查漏,房屋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一名工人被烧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因这起事故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屋主莫永志赔偿受害人梁胜贤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029.77元。
2012年8月25日,莫永志将其房屋租赁给给周汉东夫妇使用,周汉东夫妇在承租期间将房屋漏水情况告知莫永志,莫永志便委托周汉东帮忙请人捡瓦补漏。9月4日,周汉东找来捡瓦工邓富贵,后来莫永志还亲自就如何对房屋进行捡瓦查漏问题和邓富贵进行沟通,并要求邓富贵当天开工,邓富贵告知莫永志因为需要找人一起工作次日才开工。第二天,邓富贵叫来梁胜贤等人一起为莫永志的房屋捡瓦查漏,当日,受害人梁胜贤等人在捡瓦补漏过程中中途休息,房屋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梁胜贤被烧伤,梁胜贤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头面颈部、胸部、双上下肢中毒爆炸,烧伤25%Ⅱ度,双眼热烧伤,共用去住院治疗费29469.16元。经确认,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2952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误工费5713.09元、护理费1205.52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462元、鉴定费700元,合计49029.77元。梁胜贤出院后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梁胜贤因意外伤害致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伤残属拾级。因赔偿问题梁胜贤与莫永志协商未果,梁胜贤遂诉至法院,要求莫永志赔偿各项损失5万多元。
法院认为,受害人梁胜贤经过周汉东介绍为莫永志的房屋捡瓦补漏,梁胜贤与莫永志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梁胜贤是提供劳务者,莫永志是接受劳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梁胜贤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莫永志对梁胜贤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梁胜贤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房屋出现爆炸导致梁胜贤受伤,梁胜贤对自身损害不存在过错,莫永志应对梁胜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莫永志主张与梁胜贤不存在劳务关系,主张周汉东与梁胜贤存在劳务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莫永志主张事故是梁胜贤自身原因造成,亦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梁胜贤诉请的各项损失,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梁胜贤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9029.77元。因本次事故造成梁胜贤拾级伤残,给梁胜贤在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应由莫永志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梁胜贤诉请5000元过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